主管機關公告
最新公告
主管機關公告
  • 2021.10.12
    為強化投資人違約風險控管,自110年10月12日起對違約投資人實施管理措施

    投資人再次發生違約距前次違約時間尚在1年內,全體證券商自接獲證交所每日上午8點30分結案公告日起3個月內,受理該投資人首次交易日起連續10個營業日的委託,須預收足額款券。